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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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5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江永农村商业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 负责人:李忠英,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系江永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喜保,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住所在湖南省××××街道香雪桥社区阳光时代5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周佑知,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永农村商业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97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