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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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 |
| 类型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6966.66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负担112元,被告***负担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