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辛集市兴通运输有限公司
青岛莱安物流有限公司
桐庐汇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之内,在交强险及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限额内,向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245160元;

三、由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之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64360元;

四、由辛集市兴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之内,向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停运损失费4128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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