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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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55230.92元、罚息为867427.18元、复利7114.59元,此后的罚息以上述未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罚息不再计算复利)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侨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广州市花都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侨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花都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侨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毕杰颖 人民陪审员 谭洁明 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静欣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