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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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 |
类型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已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82989元[(221431.11元-12万元)×90%×100&ide;110],合计192989元(不包含已付款1万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8299元[(221431.11元-12万元)×90%×10&ide;110]; 三、***赔偿***损失10143元[(221431.11元-12万元)×10%],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获得上述第一、二款项赔偿款同时退还***垫付款35000元,扣除第三项赔偿款外,***实际应退还***款24857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9元,由***、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26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2097元,***负担2736元;鉴定费2600元,由***、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