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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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昌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赔付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458878.84元(其中包含被告***垫付的26000元)。上述款项打入原、被告自行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由原告***、***、***负担293元,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1282元(于判决生效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