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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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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