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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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借款本金169,453.32元、给付2020年4月22日以前利息63,293.58元,本息合计为232,746.9元。2020年4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9,453.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二、被告***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字第00000020号。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1元,保全费1,684元,保全费1,6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