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大众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终止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贷款本金1244863.87元,利息72374.26,复息2674.32元,本息合计1319912.45元,嗣后利息以1244863.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64%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大众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在抵押物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被告***、哈尔滨大众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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