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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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57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3938.5元、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损失58751元,合计65259.5元; 二、***赔偿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27570元,太和县永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8元,由***、太和县永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90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44元,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086元;第一次评估费7000元,由***、太和县永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第二次评估费4000.0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661.01元,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