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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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皖N×××××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55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02751.9元[(266788.43元-12万元)×70%],合计162752元,扣除已付款1万元,实际应赔偿***损失152752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皖K×××××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55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41939元[(266788.43元-12万元)×30%×100&ide;105],合计101939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在皖K×××××(挂)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2097元[(266788.43元-12万元)×30%×5&ide;105]; 四、***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同时退还***垫付款24000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2元,由***、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674元,***、阜阳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17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97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68元,***负担1129元;鉴定费19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33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