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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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阳春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阳春市新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滨江路44号之14号海龙湾B503号房地产为原告***所有; 二、不得执行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滨江路44号之14号海龙湾B503号房地产;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78元,由被告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粤1781执异52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