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阳春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阳春市新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滨江路44号之14号海龙湾B503号房地产为原告***所有;

二、不得执行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滨江路44号之14号海龙湾B503号房地产;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78元,由被告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粤1781执异52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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