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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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金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基安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申鑫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蓝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湖县金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申鑫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609078.27元。 二、被告***、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基安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湖县金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各按四分之一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4元,由被告金湖县金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