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 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嘉诚信用担保公司代偿款163997.71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嘉诚公司已垫付,故被告***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嘉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