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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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 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盐城阜泰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盐城阜泰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289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3297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机动车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两年,续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封书面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