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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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8302号民事判决; 二、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于2018年9月18日的利息1482117.12元;其余利息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对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依法向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9元,由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