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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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84财保361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温庆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6。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申请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北面3-5卡。注册号:440********0453。 法定代表人:李某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15378710.7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30********20200000458)。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30********20200000458),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的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15378710.7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小凤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