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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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9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洪梅 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