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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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微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桦甸市微尔城际网约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桦甸市微尔城际网约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订立的协议书; 二、桦甸市微尔城际网约车有限公司、***返还***192447.95元(其中:首付款34700元,保险金13000元,运行保证金10000元,厂家落牌保证金3000元,手续费2200元,汽车厂家至桦甸运费2900元,已偿还贷款78278.43元,未偿还贷款58369.5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5元,由桦甸市微尔城际网约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