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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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70210.3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5000元(已支付);伤残赔偿金1272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计1372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25000元;剩余医疗费65210.3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7900元(按医疗费限额10000元的80%比例赔偿,并扣除100元免赔额);剩余伤残赔偿金112280元、护理费11710元、误工费14471.55元、辅助器具533元、交通费652.50元,以上五项共计139647.0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50%即69823.5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伤残限额内承担50%即69823.53元;剩余医疗费57310.37元、营养费7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40元,以上三项计72190.37元,由被告***承担50%即36095.1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50%即36095.19元; 二、原告***鉴定费1000元、复印费100元,计1100元,由被告***承担50%即550元,由被告***承担50%即550元,被告南京恒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所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4元(原告***已预交2979元),减半收取2657元,由***承担1328元,由被告***承担1329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