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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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身损害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1000000元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955.01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6964.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1000000元内,赔付被告***已垫付的赔偿款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38元,由原告***负担1786元,被告***负担1044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负担2308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负担部分应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灏 人民陪审员 黄树涛 人民陪审员 丁 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李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