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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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分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5219.32元、电梯费1720.65元、暖气费4778.7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分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滞纳金2039.7元; 三、驳回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80元,本院退付其240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支付原告240)。 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