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5,71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5,713元为基数,按每月2%为标准,从2017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8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