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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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280号民事判决”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9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的给付义务在本金48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的给付义务在借款本金38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的标准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27元,由***、***负担63227元,***对其中3600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27元,由***负担39800元,***负担284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