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合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280号民事判决”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9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的给付义务在本金48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的给付义务在借款本金38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的标准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27元,由***、***负担63227元,***对其中3600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27元,由***负担39800元,***负担284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