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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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承包费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在收取被告(反诉原告)***承包费后,返还房产证一本(产权登记人:孙畅;房产证号:00××09);同时,向被告(反诉原告)***出具500000元的承包费发票。 本案本诉请求标的金额655720元,判决给付标的金额500000元,占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76%。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北公司自行负担24%即1242.86元,由被告***负担76%即3935.74元,被告负担部分同承包费一并给付原告西北公司。反诉费5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北公司负担,可从承包费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