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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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弘飞模具有限公司 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0年3月2日的利息、复息103,260.69元及从2020年3月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复利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20年3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3%计算); 二、被告成都市弘飞模具有限公司、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1,0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成都市弘飞模具有限公司、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00元,减半收取计1,182.50元,由被告***、成都市弘飞模具有限公司、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