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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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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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新32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机构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皮山农场。法定代表人:金云山,该农场场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上诉称,1、请求撤销(2019)新3201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和田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一审据以起诉的《资金返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基于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四师皮山农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做的变更协议,协议书名为《资金返还协议书》,实质内容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合同,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2、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十四师皮山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0.4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且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鉴于上述理由,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且工程所在地皮山农场属于兵团辖区,应由和田垦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管辖异议,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特此提出上诉。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根据皮山农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双方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于2016年9月20日履行完毕,而且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也已于2017年12月5日完成。而答辩人据以起诉的《资金返还协议书》,则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和工程价款完成审核之后的2017年12月13日签订的。二、答辩人据以起诉的《资金返还协议书》,虽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内容则是针对被答辩人如何返还答辩人垫资款而达成的还款协议。即《资金返还协议书》不仅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且双方另外设立的新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资金返还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性质不属于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综上,上诉人皮山农场提出的“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上诉理由,不仅违背事实,而且错误适用法律。上诉人与答辩人在《资金返还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应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被上诉人新疆昌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伟业公司)请求判令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以下简称皮山农场)给付工程款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而产生的民事诉讼。对昌盛伟业公司据以起诉的《资金返还协议书》是否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另外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根据《资金返还协议书》的内容,本院认为,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支付条件、期限等权利义务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协议,而且该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资金返还协议书》中选择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管辖协议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选择乙方昌盛伟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和田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资金返还协议书》中约定的关于管辖协议的条款属无效条款。综上,一审法院按照《资金返还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秉年审判员辛元忠审判员艾则孜江·艾合麦提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袁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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