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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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坤德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罚息、服务费(至2020年8月19日为2780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其中100万元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另550万元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给付原告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4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就***、***所有的位于昌硕街道昌硕广场2幢303号(安房权证安吉字第0××2号、安吉国用2015第02045号)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20万元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吉坤德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额84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额13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额130万元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35025元,由被告***、***、安吉坤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