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杜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杜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晟源起重吊装服务部、***支付租金1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第二段从2018年11月17日起计算,均分别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新疆杜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晟源起重吊装服务部、***支付进退场费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晟源起重吊装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4元、财产保全费1280.89元,均由被告新疆杜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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