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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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新沃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新沃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货款650000元; 二、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新沃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31308.33元﹝650000元×6%÷360天×289天(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 上述款项合计681308.33元,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682500元,实际给付额681308.33元,占诉讼标的额的99.8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303元,原告负担9.5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764元,由原告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