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木门、防火门款8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1760元【84000元×月利率5‰/月×28个月(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利息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10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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