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木门、防火门款8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1760元【84000元×月利率5‰/月×28个月(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利息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10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