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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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9559元(不包含被告***、被告***已赔付费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