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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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磐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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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共青城磐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基金份额回购价款812366427.88元、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基金份额回购价款之日止,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

二、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共青城磐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25520元、律师费2000000元;驳回共青城磐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714.31元,由磐辉合伙企业负担295680.03元,由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34.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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