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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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威尔斯丹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威尔斯丹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支付保底收益款8187.56元及相应违约金给原告***(截止至2018年3月28日的违约金计为171元,2018年3月2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未付保底收益款8187.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负担1310元,被告惠州市威尔斯丹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惠州市威尔斯丹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振尧 审 判 员 吴润明 人民陪审员 李雪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梓均 书记员何科达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