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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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粤顺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花盛起重搬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花盛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粤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粤顺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0.4元,由原告惠州市粤顺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43.9元,被告广州花盛起重搬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豪娜 人民陪审员 谭洁明 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远果 速 录 员 王恩怡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