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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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75XXX10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774204.89元及逾期利息108270.36元(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此后的逾期利息以1774204.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的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XXX63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涉案应收账款(即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15个项目: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HD1工厂》、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HD2工厂》、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先进技术中心》、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发动机分公司《发动机PT1》、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发动机分公司《赤坭发动机PT2》、红星美凯龙(慈溪店)、红星美凯龙(绍兴柯桥店)、宝龙集团《无锡宝龙》、宝龙集团《胶州宝龙》、宝龙集团《宿迁宝龙》、宝龙集团《蚌埠宝龙》、宝龙集团《李沧宝龙》、宝龙集团《即墨宝龙》、宝龙集团《盐城宝龙》、宝龙集团《天津宝龙》的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3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0499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5499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