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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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0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8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9月5日起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33.6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锋 人民陪审员 江结卿 人民陪审员 梁竞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荣耀 法庭记录文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