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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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507.62元和截止至2020年7月22日的罚息2328.16元、复利26.25元;之后产生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偿还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罚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1.9625‰计算偿付至实际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8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