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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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096.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元,由原告负担448元,由被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负担2,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