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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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友联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鑫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2民再3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2民再3号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2民再3号判决第一项为: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借款本金3,995,697.47元以及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99,363.14元、罚息1,063,852.44元、复利21,294.02元。2019年9月21日以后的罚息以3,995,697.47元为基数、应收利息的复利以99,363.14元为基数,按照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加收30%计算并支付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河北友联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负担9400元、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友联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400元。鉴定费366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负担35100元,由河北友联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400元,由河北友联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