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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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面积差异款89365.54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9365.5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40%为标准,从2016年3月28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19.5元,由原告***负担1240元,由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一帆 人民陪审员 黄序洲 人民陪审员 邓振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呈 朱婷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