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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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华川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017-953)。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97222.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一)至2020年2月12日止利息6759.95元、罚息161.90元;(二)从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的利息,以397222.1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145%计算;(三)从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以拖欠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7175%计算;(四)从2020年4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7175%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三、被告云浮市华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02元(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云浮市华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