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勇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540000元;

被告***、重庆勇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10%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10%再上浮50%计算);

被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勇奔商贸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3.16元,减半收取计4796.58元,由被告***、重庆勇奔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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