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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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借款本金100986.02元,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8月27日止的借款利息5072.35元、罚息18744.97元、复息1062.42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息(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100986.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收;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5072.35为基数,按照前述罚息利率标准计收); 三、由被告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元,由被告***、***、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