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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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借款本金1345735.58元、利息和罚息141060.97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合计1486796.55元;并给付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有权以靖远祥和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抵押的位于靖远县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靖远祥和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0元,由***、***、靖远祥和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