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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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清新支行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浸潭支行 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1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1993年1月17日至1993年12月30日按约定的月利率10.8‰计付,1993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逾期罚息)给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