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19388.6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以上应履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户名***,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静湖花园支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担负92元,由***担负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