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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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磊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世纪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租金8633333.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本金300万元;自2018年2月1日起以本金50万元;自2018年2月11日起以本金250万元;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本金100万元,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给原告广东磊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圳市世纪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设备拆迁及折旧费补偿款6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3月8日起以6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给原告广东磊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三、被告深圳市世纪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自2018年6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磊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被告***在其提供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广汕路边的陶然假日小区6A-111号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世纪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398万元为限),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世纪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磊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38元,由原告广东磊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558元,被告深圳市世纪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3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俊 人民陪审员 黄会宗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