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东阳天沐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9)京0491民初2875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82元,由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负担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2元,由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负担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