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东阳天沐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2019)京0491民初2875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82元,由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负担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2元,由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负担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王越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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