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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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康弗斯客运(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5,071,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半费)26,200元,由原告***负担1,770元,由被告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4,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